2007年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将怀孕员工炒鱿鱼为何合法?
法官解答: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,怀孕当不了保护伞
李凤新

  事件回放
  刘女士与某通讯公司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。后来,刘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执,盛怒中,刘女士向客户发了骚扰短信。公司得知后,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对刘女士作出了除名决定。
  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,因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,刘女士又向法院起诉。庭审中,刘女士表明,除名时她已怀孕3个月,要求判定公司的除名决定无效。
  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  解答
  我国现行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,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。《劳动法》第25条明文规定: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  本案中,刘女士发短信骚扰客户,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,因此,虽然除名时她处于孕期,法院仍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。